森林公园管理机构_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21年8月1日
1.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2.贵阳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3.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4.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5.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1修订)
6.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修正)
7.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2021修改)
营山县自然和规划局、营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营山县文物管理所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和透明岩管控的联合通告》,于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透明岩实行封闭管理。
完整通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火管理和透明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特通告如下:
一、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透明岩实行封闭管理,凡进入太蓬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二、透明岩打围区域严禁任何人进入,不得强制翻越和破坏打围设施。
三、透明岩路段坡陡路窄,经过此路段时,严禁停留和丢弃祭祀用品,必须快速通过。
四、封闭管理期间,进入太蓬山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损坏设施、随意丢弃易燃易爆物品、违规祭祀等,将依照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森林防灭火、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妨碍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1.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
江苏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北部,312国道南侧,沪宁高速以北,距南京、镇江、句容30公里。总面积100平方公里,是国家森林公园,被国家旅游局评为4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覆盖率高达92%。山里有将近100棵古树。清朝乾隆皇帝六下江南,六下宝华山,种下了六颗渔岛松。总的来说是南京人不错的后花园,不过说实话发展真的一般。虽然宝华山的宣传通过312国道一路可见,——国家4A级景区的称号确实很响亮,但夫子庙至少也是5A级的想法已经失去了大半。那天有点雾。我没有不要指望早晨太阳会再次照耀。真正的半山CS需要穿统一的衣服,果断让人烦死了。真的好玩吗?不一定。地形不给力,分红蓝队。事实上,那些不不喜欢这种游戏好像都是来凑热闹的~装备格外的重,让人失去了大部分玩的兴趣。所谓的炮山节,其实只是爬山休闲而已。具体景观延伸介绍。1.宝华山的龙昌寺始建于田亮元年(502年),至今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最高峰时有3000多名僧尼,全国70%的僧尼在此受戒,使其法家第一名山。寺环台,千人锅,国内最高。中国仅存明代建造的青铜殿和两座无梁殿。天坛大佛由香港宝莲寺捐赠,供奉于大雄宝殿,高7.84米。2.宝华山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乾隆皇帝六下江南,六下包华,历代无数文人墨客爬山、游寺。墨宝,他留下了许多故事和诗篇。3.宝华山森林景观独特,森林覆盖率达92%。公园自然保护区占地115公顷,有维管束植物529种,隶属于124科352属。是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广玉兰和南京椴是宝华山的特有种;宝华山还有毛竹、毛竹、毛竹等野生物种,被誉为竹海。华山有丰富的珍贵动物,有獐子、狐狸等20多种兽类,画眉、八哥、白鹭等近百种鸟类,具有很高的观赏和研究价值。4.宝华山是秦淮河的源头之一。据史料记载,秦淮河有两个源头,其一是句容宝华山。宝华山泉流向江宁方山,经同济门进入南京城。有四个字符,秦淮之源,出自秦淮河源头的甘龙御笔。5.观景台是观察宝华山的好地方。在这里,犹如坐在莲花中,群峰环绕,云雾缭绕,宛如仙境。6.宝华山也被称为城市氧吧。它不仅是开展自驾游、山地车、户外拓展、野外训练等体育活动的理想场所,也是人们远离喧嚣、融入自然、呼吸自然的休憩场所。
2.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开发吗
是的,崇明岛已经被上海合并,现在变成了上海崇明县。国家将大力发展旅游生态岛。崇明现在除了前卫村农家乐,还有长兴岛公园,是上海六大郊野公园之一,超大型森林公园。
3.森林公园和国家森林公园
1982年12月,院命名的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一词主要在中国大陆使用,是各类森林公园中级别最高的。中国的森林公园分为三个等级: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西北部的张家界市。1982年9月25日,经院批准,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张家界林场正式命名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这也是中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1992年12月,应时砂岩峰林被联合国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04年2月,被列为世界地质公园。公园总面积为4810公顷。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自然风光因峰而奇,因谷而幽,因林而美。其间有3000多座奇峰,如人似兽,器似物,形象生动,气势雄伟,有三千奇峰八百美水。主要景点有金鞭溪、袁家界和杨家界。
4.国家森林公园内可以搞建设吗
国家森林公园(NationalForestPark)是指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集中,具有较高的观赏、科学和文化价值,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知名度较高,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从事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作出批准其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
公园是为了短期自由度而修剪的森林,或者是逐渐改造形成一定景观体系的森林。建立森林公园的目的是保护其范围内的一切自然环境和自然,为人们提供一个休闲、疗养、避暑、文化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
命名的一般规则
国家森林公园命名通则(少数例外):均以省级行政区划加森林公园地名加国家森林公园,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的国家森林公园大多不加省名;简称森林公园加国家森林公园,只有位于上海的那部分国家森林公园必须命名为直辖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缩写基本上是直接加国家森林公园去掉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后。
5.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现在
千松坝景区目前正在开发中。
千松坝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坝上高原与冀北山区交汇处。它是京北第一草原它是以生长在山谷和沟壑中的数万棵原始云杉命名的。景区总面积100平方公里,是集山、林、草、花、溪为一体的自然生态旅游景区。这里早晚温差大,夏秋平均气温17.4,海拔1550-1892米。
当前位置1982年,院将国有的张家界林场命名为中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湖南大庸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的称号最早是由中央认可的。公园主体不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地形:
张家界砂岩峰林地貌是一种独特的地貌和自然地理特征,发育于泥盆系云台观组和黄家庆组,峰林集中分布面积86平方公里。是在特定的地质构造、特定的新构造运动和外力作用条件下形成的世界罕见的独特地貌。
公园内有3000多座石崖拔地而起,其中1000多座高达200多米,金鞭岩高达350米。其个体形态有方山、阶地、峰墙、峰丛、峰林、石门、天生桥、峡谷、山谷等。
以公园内的砂岩峰林景观为核心,以喀斯特景观为衬托,以形成的地质剖面、特殊化石产地等大量地质遗迹,构成了独特的砂岩峰林景观组合景观。
字体26.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知乎
五A景区将在包装、宣传和市场营销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牛亮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海拔1000-2802米,总面积2123公顷。它距离西安42公里安。秦岭长隧道穿腹而过,S102省道直达公园入口。
其茂密的原始森林,幽静的潭溪瀑布,独特的峡谷风光,是都市人休闲的好去处。在过去的一年里,柞水县筹集资金3200万元,在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修建了13.9公里的旅游专用道路,在牛岭谷修建了3.7公里的人行步道,并完成了景区的部分河岸、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园一期工程基本结束,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的一些谜团被揭开。
7.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公园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从事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当地人民的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业务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仍为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有权经营和管理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风景名胜、各种设施等。这是根据法律确定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声誉较高;
(2)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相对集中,具有较高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知名度;
(3)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色鲜明,景点、景物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建立国家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图表、照片等材料,报林业部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八条当地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人民的领导下同级,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森林的设立、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
第十一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荒和毁林石、砂、取土等毁林行为。
在森林公园内伐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律、管理规划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占用、征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占用、征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并向人民州按法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缴纳相关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相关费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森林公园设施,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由当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破坏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国家公园能不能进行旅游开发
2021年甘肃省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清单
一、规划新的建设项目(70)
1.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双创基地建设项目(二期)
2.凉州区五营五干地区水库整治工程
3.永靖县黄河刘家峡库区北岸综合治理及优质开发项目
4.张掖城市森林公园建设项目
5.甘州区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
6.黄河流域平凉市泾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7.六盘山地区中卫至平凉至庆阳铁路(甘肃段)
8.8.金牙至河口(张家台)公路工程。G309线
9.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
10.S44康县至略阳高速公路王官至白鹤沟段工程
1.G312线付家窑至苦水段公路工程
12.S36临洮-乐康-广河高速公路
13.G569曼德拉至大同公路武威至仙米寺公路项目
14.玉门东镇至玉门老城至金池高速公路
15.张掖现代有轨电车S1线工程
16.甘肃(敦煌)国际机场建设项目
17.润泽(临洮)智汇产业创新城项目(一期)
18.武威铁路国际集装箱站项目
19.陇东至山东800kV直流输电工程
0.2021九湖DC项目配套风电项目200万千瓦
21.庆阳油气产能建设项目(2021年)
22.灵台电厂建设项目
23.正宁电厂二期工程
24.甘肃电投长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3、4号机组)
2575.5万千瓦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
26.清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
27.甘肃中部750kV电网主网架改造工程
28.甘肃省2021年农村电网巩固升级工程
9.会宁县当先2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30.环县毛静二期2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31.甘肃东方钛业硫磷铁钛锂绿色回收产业专家
38.中国电信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
39.天水智能终端制造产业园项目(二期)
40.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郑起藏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41.甘肃省科学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
4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5G网络建设项目
43.平凉国威淀粉有限公司每年加工150万吨玉米来生产淀粉。
40.庆阳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双氧水和2万吨吗啉项目
45.中国电信甘肃公司2021年5G建设项目
46.白银炉技改升级项目
47.金川集团公司镍精炼加压系统优化升级技术改造
48.靖远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冶炼渣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及产业优化(二期)项目
49.甘肃陇东区域医疗中心项目
50.白银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
51.兰州第二医院第三医疗综合楼工程
52.酒泉人的搬迁s医院及传染病综合大楼建设项目
5.平凉市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项目
54.甘肃省武威市肿瘤医院整体搬迁及功能提升工程
5.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
56.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项目
57.兰州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项目(二期)
58.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文化旅游学院项目
59.靖远三中、清华校区实验学校项目
60.北京八中兰州分校高中新项目
61.红古区海石湾南区棚户区改造教育设施(高中)建设项目。
62.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63.天水市南北山区乡村振兴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64.迭部县扎嘎纳生态旅游健康特色小镇建设项目
65.临夏华谊兄弟星空美好生活综合体项目
66.绿地环球贸易港项目(一期)
67.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一、二期工程
68.白银唐岛文化旅游生态城项目
69.兰州新区绿色化工(棚改)安置房项目
70.兰州新区化学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
二。续建项目(116个)
1.洮阴供水二期骨干工程
2.引洮二期工程配套城乡供水工程
3.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工程
4.天水市曲溪城乡供水工程水源及输水隧洞线路
5.黄河流域平凉市林草生态扶贫及后备林建设项目
6.酒泉市肃州区红水河水库工程
7.古浪县生态移民及扶贫开发黄花滩调蓄供水项目
8.甘肃盐环提黄专项甜水堡整治引水工程
9.董志远水厂建设项目
10.陶赖江嘉峪关安源沟至甲久界段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1.福建圣农1.2亿羽肉鸡产业链项目
12.中以(酒泉)绿色生态工业园建设项目
13.庆阳维和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功能性液态羊奶产品产业链开发项目。
14.中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建设项目
15.兰州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
16.甘肃工业废弃物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程
17.白银市静乐区环境治理项目
18.金塔照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
19.渝中生态创新城污水处理厂新项目
20.西宁至成都铁路(甘肃段)
21.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含陈家沟煤矿专用线)
22.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甘肃
36.合作高速公路S10凤县(陕西)至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
37.S28灵台至华亭高速公路项目
38.G244线庄良(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
39.S32临夏至大河家高速公路
40.定西至临洮高速公路
41.41号高速公路。G341环县十里沟口至车路交县
45.景泰至澧县高速公路陇南段工程(陇南境内)
3.临洮(安家嘴)至临夏公路
48.S38王格尔塘至夏河高速公路项目
45.G341线白银至中川至永登公路二期工程(白银至中川段)
46.陇西至张喜安高速公路
47.S10陕西凤县至合作高速公路马武至西宅段一期工程(白土坡至西宅段)
48.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
49.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阿干镇(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段
50.S06酒泉加关羽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嘉峪关段)
51.中川机场T3航站楼连接线工程
52.S18张掖至苏南公路张掖至乐康段工程
53.兰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54.天水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二期)
55.张掖丹霞轨道交通项目
56.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
57.甘肃(天水)陆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8.新开兰州新区向西开启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项目。
59.张掖市物流产业园建设项目
60.金昌江楠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园项目
61.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建设项目
60.九湖DC输电工程配套90万千瓦风电项目
3.2020年108.04万千瓦平价光伏发电项目
64.玉门凯盛大明太阳能光热及光伏发电聚光材料生产线及深加工项目
65.安定区华家岭西风电场建设项目
66.通渭风电基地尖岗山、四子川风电场建设项目
60.甘肃光热阿克塞5万千瓦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
68.陇西县盘龙山20万千瓦风电场建设项目
69.甘肃中部330kV电网优化与中兰电气化铁路供电集团工程。
70.钍基熔盐堆核能系统实验堆、实验平台及配套工程
71.嘉峪关综保区建设项目
72.张掖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73.平凉智能终端光电产业园项目
74.鲍方10万吨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
75.CRRC兰舟机车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艺水平提升建设项目
76.多糖蛋白结合疫苗新生产车间项目
77.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
70.甘肃德同国钛金属有限公司30kt/a转子级海绵钛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79.兰州联想科技城项目
80.兰州新区专业专用化学工业园孵化基地项目(B区)
80.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高档电解铜箔建设项目
82.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镍火法冶金系统集成创新改造项目
83.张掖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84.甘肃同位素实验室一期工程
85.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项目
86.兰州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
87.第一人榆中县人民医院迁建新址工程。
88.甘肃省中医院西北区域中医医疗中心
89.天水职业教育园区建设项目
90.甘肃明德职业教育学院项目
91.临夏职业技术学校(临夏技校)
92.兰州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项目(一期)
93.西北师范大学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
94
贵阳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山西省人民令
(第232号)
《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下列113件规章经过清理和修改,确认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1989年12月22日省人民令第15号公布,1990年1月1日施行,19年10月5日修改)
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5月31日省人民令第17号公布,1990年5月3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省人民令第18号公布,1990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1990年9月22日省人民令第20号公布,1991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1990年12月18日省人民令第22号公布,1990年12月18日施行,19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6、山西省罚款没收财物管理办法(1991年1月15日省人民令第24号公布,1991年1月15日施行)
7、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1991年11月14日省人民令第29号公布,1991年11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1991年12月4日省人民令第30号公布,1991年12月4日施行,19年10月21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9、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1日省人民令第31号公布,1991年12月11日施行,19年11月26日修改)
10、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7月13日省人民令第34号公布,1992年7月13日施行,19年11月7日修改)
11、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2年12月6日省人民令第36号公布,1992年12月6日施行,19年10月5日修改)
12、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年3月7日省人民令第46号公布,1994年3月7日施行)
13、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省人民令第47号公布,1994年3月6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4、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15日省人民令第53号公布,1994年9月15日施行,19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5、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令第55号公布,1994年10月23日施行)
16、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56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19年10月25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7、山西省矿产补偿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58号公布,1994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8、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令第61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19年11月14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19、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4月14日省人民令第62号公布,1995年4月1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6日省人民令第63号公布,1995年6月23日施行,19年10月25日修改)
21、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95年8月29日省人民令第66号公布,1995年8月29日施行)
22、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6年2月2日省人民令第68号公布,1996年2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3、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21日省人民令第73号公布,1996年3月21日施行,19年11月22日修改)
24、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省人民令第74号公布,1996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5、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7月18日省人民令第78号公布,1996年7月1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6、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省人民令第79号公布,1996年8月31日施行)
27、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4日省人民令第80号公布,1996年10月24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28、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19年3月19日省人民令第83号公布,19年3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29、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19年4月22日省人民令第84号公布,19年7月1日施行)
30、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年7月2日省人民令第86号公布,19年7月2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1、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19年7月17日省人民令第87号公布,19年7月1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2、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年10月5日省人民令第88号公布,19年10月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3、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年11月22日省人民令第104号公布,19年11月22日施行)
34、山西省人民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19年12月14日省人民令第116号公布,19年12月14日施行)
35、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令第123号公布,1998年5月6日施行)
36、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1998年6月8日省人民令第127号公布,1998年6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7、山西省教育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令第131号公布,1998年11月1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38、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令第133号公布,19年10月1日施行,2002年4月17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39、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5月4日省人民令第135号公布,1999年5月4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0、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6月8日省人民令第137号公布,1999年6月8日施行)
41、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省人民令第138号公布,1999年8月15日施行)
42、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省人民令第139号公布,1999年11月24日施行)
4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省人民令第140号公布,2000年3月27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4、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2000年5月1日省人民令第141号公布,2000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5、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0年5月25日省人民令第142号公布,2000年5月25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6、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令第144号公布,2000年6月2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7、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省人民令第145号公布,2000年7月6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48、山西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01年5月26日省人民令第147号公布,2001年5月26日施行)
49、山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1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150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0、山西省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04月10日省人民令第153号公布,2002年06月01日实施,2011年1月18日修改)
51、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7月23日省人民令第154号公布,2002年9月1日施行,2008年2月29日修改,2011年1月18日修改)
52、山西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2002年7月24日省人民令第155号公布,2002年7月24日施行)
5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省人民令第157号公布,2002年8月8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4、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人民令第160号公布,2002年12月31日施行)
55、山西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令第161号公布,2003年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56、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省人民令第164号公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57、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省人民令第165号公布,2003年9月1日施行)
58、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0日省人民令第167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59、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令第168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0、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令第169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61、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04年1月19日省人民令第170号公布,2004年1月19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2月18日省人民令第171号公布,2004年3月10日施行)
6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2日省人民令第174号公布,2004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4、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省人民令第175号公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65、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2005年4月4日省人民令第176号公布,2005年5月1日施行)
66、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2005年5月20日省人民令第177号公布,2005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67、山西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办法(2005年6月17日省人民令第178号公布,2005年7月20日施行)
68、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令第179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69、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5年7月15日省人民令第180号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70、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2005年8月10日省人民令第181号公布,2005年9月5日施行)
71、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令第182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
72、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2005年10月28日省人民令第183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73、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月8日省人民令第184号公布,2006年2月1日施行)
74、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令第185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5、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令第186号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76、山西省煤炭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2006年2月28日省人民令第187号公布,2006年2月28日施行)
77、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令第189号公布,2006年8月14日施行)
78、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190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79、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191号公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
80、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2号公布,2006年11月1日施行)
81、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6年9月13日省人民令第193号公布,2006年10月15日施行)
82、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令第194号公布,2006年10月20日施行)
8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5号公布,2006年10月18日施行)
84、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2006年12月23日省人民令第196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5、山西省体育竞赛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省人民令第1号公布,2007年2月1日施行)
86、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8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7、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月14日省人民令第199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88、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令第200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
89、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2007年1月23日省人民令第201号公布,2007年3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0、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0日省人民令第202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1、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0日省人民令第203号公布,2007年3月10日施行)
92、山西省社会资金建设新水源工程办法(2007年4月12日省人民令第204号公布,2007年5月10日施行)
93、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5月14日省人民令第205号公布,2007年6月10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7月24日省人民令第206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
95、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令第207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96、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2007年7月27日省人民令第208号公布,2007年7月27日施行)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7月29日省人民令第209号公布,2007年9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98、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210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99、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211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0、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8月30日省人民令第212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1、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令第213号公布,2007年11月6日施行)
102、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07年11月6日省人民令第214号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
10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月9日省人民令第216号公布,2008年3月1日施行)
104、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4月7日省人民令第219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5、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8年4月3日省人民令第220号公布,2008年5月1日施行)
10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08年4月20日省人民令第221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
107、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2008年5月20日省人民令第222号公布,2008年5月20日施行)
108、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令第223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09、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2008年5月28日省人民令第224号公布,2008年7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0、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2008年7月14日省人民令第225号公布,2008年8月1日施行,2011年1月18日修改)
111、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令第227号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12、山西省五保供养办法(2010年11月8日省人民令第22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1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令第229号公布,2010年7月21日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园促进旅游业国家公园和生态旅游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促进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地段和山体,种植、养护树、竹、花、草,保护、扩大和修复植被的活动。
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人民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城乡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城乡一体绿化系统建设。
需要财政资金投入的绿地、山体和本市管理的国有林地等所需绿化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财政预算。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和城镇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绿化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目标、责任清单,将绿化工作纳入同级人民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大绿化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绿化的建设和保护。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林业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山体保护利用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编制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第九条 实行林业生态红线、城市绿线和山体保护线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十条 除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还应当针对森林形态和结构状况,组织实施林相、林分改造,提高森林品质;利用森林条件推进森林公园建设,提升森林景观。第十一条 城镇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明确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公园、广场、防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区域的绿地由其管理机构负责,没有管理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确定。第十二条 工程迹地、破损山体、废弃迹地、地质灾害迹地等的山体植被生态修复,按照谁损坏谁修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山体植被生态修复应当按照保护优先、一山一策的方式实施,合理配置乔、灌、草、藤等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山体植被综合覆盖度,恢复、增强和提升山体自然景观、生态功能。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开展村寨绿化建设,组织村民对适宜绿化的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以及河塘、道路周边的空隙地等进行绿化。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展前款规定的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实施,突出特色,充分用乡土植物和其他适宜本地气候、土壤、环境的植物,并扩大市树、市花的种植范围。
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等林木种苗生产,加强乡土植物和市树、市花的培育,鼓励、支持专业户、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育苗活动。第十五条 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和城市干道不低于30%;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不低于3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传统街区等不低于20%;
(四)排放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五)其他工程项目不低于25%。
属于棚户区、城中村等城市旧区改造的,前款规定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1.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
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用途:世界上最大、最高的三江源国家公园经过三年的试验已经初具规模,预计今年正式建立三江源国家公园。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任说,三江源国家公园将被打造成中国的一张名片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系统的原始保护模式,高山生物的天然种质库,野生动物的天堂,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的平台,生态环境研究基地,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窗口,以及净土为了子孙后代。
三江源国家公园位于青海省,包括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公园,涉及果洛玛多、玉树治多、曲麻莱、杂多四个县和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2.31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713.62米,拥有世界高海拔地区特有的大型湿地生态系统。它被称为中国水塔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为保护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和世界独特的高山生物自然种质,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2016年3月,两办发布《试点方案》,拉开了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践探索的序幕。
2.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论文
建设美好家园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国家公园制度、建立一带一路国际绿色发展联盟,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中国一直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贡献了中国s智慧与中国美国对世界生态环境保护的力量。
3.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会议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一个或多个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而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自然区域。
最早的国家公园世界上最大的公园是1872年在美国建立的黄石国家公园。
4.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认知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公益事业。鼓励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5.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
目前山西省有两大汾河公园:太原汾河公园和临汾汾河公园。
太原汾河公园是汾河太原城区段经过水利治理和绿化美化后形成的滨水公园,全长18多公里。
一期启动区总绿化面积130万平方米,水面170万平方米。共种植乔灌木183种2.4万株,草坪82万平方米,空地宿根花卉1万余株(丛),形成宽100米、两侧长6公里的绿色生态廊道。
一个个构思新颖、寓意深刻、建筑精美的景点星罗棋布,掩映在绿树鲜花之中。
太原汾河公园北起柴村桥北侧,南至祥云桥南侧。
2014年将启动三期工程,南至规划12号线以南,北至中北大学老龙头景区。
临汾市汾河公园创建于2009年5月。它位于临汾市汾河之畔,面对卧牛古城在东部,河西新城在西部,亲情洪洞在北方屈
临汾汾河公园由临汾汾河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营。
当前位置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公园有明显的区别。世界地质公园的形成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地质和历史研究价值。因为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地质景观,这是地球随时间演变的结果。
国家公园(Nationalpark)是国家批准废弃的最高级别的公园,目的是保护具有民族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自然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与其环境和文化相适应的精神、科学、教育、休闲和机会。
6.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区别
国家湿地公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开发建设湿地公园是落实国家湿地分类保护管理战略的具体措施,也是当前形势下维护和扩大湿地保护面积的直接有效途径。它是全国性的。公园以湿地景观为主,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7.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关系
公园在古代指的是官园,在现代指的是由建设和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供公众休息和游玩的公共区域。它分为城市公园和主题公园。当地市县投资建设和管理。从各地的经营情况来看,很多都成了人们免费游玩的非营利性场所。国家公园是为保护自然生态、野生动物、自然景观、地形和地质以及历史遗迹而保留的指定区域。它通常归所有。它限制工商业投资、人类居住、伐木、放牧和其他活动。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某个地方免受人类的开发和污染,也是为了给人们提供高质量的活动、自然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场所,以培养人类高尚的情操。
8.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的概况
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个层次。
其中,国家公园的保护强度和保护水平最高,是中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美国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最独特的自然景观、自然遗产的精华和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最近国家公布了《国家公园设立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公园的准入条件包括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管理可行性三个原则。
9.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企业等级评定与认证工作的具体建议
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优先领域的生计和福祉。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
一是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党中央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和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期性、开创性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与此同时,中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存在许多不足,成为人们的一大苦恼民生之痛这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明显短板。
二、深入贯彻西安J
要教育广大干部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人的增长点幸福生活,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展示中国的动力点的良好形象。
第三,全面加强党美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设计、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院重大政策措施。
1.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
2.强化考核问责;严格问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总体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2.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化;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注重法律监督;推行全民统治。
动词(verb的缩写)促进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
坚持节约优先,强化源头控制,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全面节约能源,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1.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优化。
2.促进能源的全面节约。加强能源水消耗和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土地节约和水管理制度。
3.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6.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3.打好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4.加强土地绿化和扬尘治理。
5.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七、集中力量打好清水战役。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扎实推进河湖水系治理,坚持污染减排、生态扩张,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保障饮用水安全,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减少重污染水体和不达标水体。
1.打好水源保护战。
2.打好城市黑臭水处理攻坚战。
3.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4.为渤海综合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5.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控制农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的土壤环境风险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全社会法治意识。加快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导向。加快制定和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公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综合利用、空间规划、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法律法规。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5.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动全国和世界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促进生态文化普及。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努力。
10.国家公园与生态旅游研究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地人民的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当地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派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景观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功能是保护森林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
第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景观的自然特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景观、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的道德意识;
(3)便于组织和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并向公众对自然和环境的全面体验;
(四)自然景观,严格控制人工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或者交叉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垃圾处理和消防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由于提高森林景观质量或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可以以可更新的方式进行抚育和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但保护森林等风景、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实施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给国家森林公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景观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景观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和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树木,保持地方森林景观的主导特色,提高森林景观的观光、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折、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文物和坟墓;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公园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废水、废气,乱扔垃圾、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八)擅自圈、填、堵、断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告知游客保护森林的注意事项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方案开展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搭建的临时设施,组织者应当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并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森林景观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形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如需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联合进行的,应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以上人民备案。
参与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服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变更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森林公园的范围并设立标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讲解制度,开辟展示场所,设置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的讲解标志,提供宣传资料和讲解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学普及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突发应急预案。
无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外开放。
鼓励国家森林公园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游客。
进入国家森林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车辆。
第二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管理,建立森林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护和游客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报送森林景观保护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应当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的景观和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森林景观质量明显降低,未取得国家森林公园注销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许可的;
(四)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国家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未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或者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导致国家森林公园主要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撤销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质量下降的,经中国森林景观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由国家林业局注销国家森林公园。
被撤销的国家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森林公园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传承文化、保护、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公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公园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服务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第十条 用地规模在四公顷以上的公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防洪、防灾规划相统一。第十一条 公园应当合理布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人平均不少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二条 公园的园内绿化、建筑、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绿地面积还应当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园,园内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措施增加绿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第十三条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第十四条 公园地下空间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公园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设计方案
的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以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以及属于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经济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林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规划和自然、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按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宣传中积极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自觉保护意识。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保护,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树。捐资、认养古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者认养约定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市和区(市)县人民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损坏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劝止、举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每五年开展一次普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古树名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古树,实行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古树名木认定规范对拟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的树木进行鉴定,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一级古树和名木按照规定程序经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报请省人民认定和公布;二级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认定和公布;古树由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人民认定和公布。
古树名木属于私人所有的,应当在公布为古树名木前告知所有权人,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古树名木普查情况,完善古树后续档案,对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建立完善古树后续档案;对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参照古树实施保护。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日常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第十六条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
鼓励结合古镇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挖掘提炼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探索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和保护小区,开展自然、历史教育体验活动。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用地范围内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未确定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四)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五)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负责;
(六)农村承包土地上的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农村宅基地上的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区(市)县人民确定。
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2021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因地制宜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阔叶树种进行林分改造;
(四)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五)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设施;
(六)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和通信系统建设;
(七)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火需要,修建森林航空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封山育林工作,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封山育林工作。乡(镇)人民、国有林场具体管理封山育林。第三条 封山育林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兼顾,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封山育林规划由乡(镇)人民,国有林场负责编制,报自治县人民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林木、林地,均应列入封山育林规划:
(一)幼龄林:落叶松10年生以下、红松13年生以下、刺槐3年生以下的人工林;10年生以下的天然林;
(二)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强的疏林、灌丛、伐迹地;
(三)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及跳石塘地段的林木;
(四)森林公园、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和林木;
(五)公路沿线、水库周围和浑江、富尔江、雅河、六河、哈达河、里叉沟河、漏河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六)护岸林;
(七)县、乡(镇)人民及村民委员在地第一层山脊内的迎面坡;
(八)种植林下参的林地。第五条 封山育林取全封、半封或轮封方式。
《条例》第四条的(二)、(三)、(四)、(六)项,以及(一)、(五)、(七)项株数不足,生长不良的地段实行全封。封育期间,禁止伐、放牧和其他一切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的人为活动。
《条例》第四条的(一)、(五)、(七)项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密度较大的地段实行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行封禁,其余时间在严格保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以有地进行割柴、割草、药等活动。
轮封是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封禁,适用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烧柴有困难的地方。
种植林下参的封育区根据其生长情况和生态习性确定封育方式。第六条 封育期限为8至10年,封育期满由乡(镇)人民、国有林场申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封育标准的,可以解封,未达到的续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解封,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国有林场申请,由自治县人民批准。第七条 封山育林区应边界清楚,面积准确,图表一致,设立标牌,订立制度,落实责任,建档造册,由乡(镇)人民、国有林场负责,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对封山育林区应因地制宜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人工补植等培育管理措施;村民自留山是荒山的可自选树种造林,纳入封山。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禁止开荒种地、放牧;未经批准不得挖土、石、砂、开矿改变林地用途。第十条 实行专职护林与群众护林相结合。每2000亩左右封山育林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由封山单位民主推荐,乡(镇)人民、国有林场批准,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护林组织,结合本场、村的实际,制定护林公约,公布于众,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护林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巡护山林,有权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随意在野外用火、非法猎取列入保护的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行为,并有权送交或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烧柴实行按年按户限量,按自治县人民的规定,分别由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批准。
烧柴不准砍伐用材林,可由速生薪炭林,伐、造材、加工剩余物和在承包山林内割灌木解决。提倡烧秸杆茬子、蒿草树叶。
推行建节能炕灶,实行多能互补、开发利用新能源。第十三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或自治县人民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护林员严格履行职责,护林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发现破坏森林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检举有功的;
(三)发现林火,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报告,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四)研究、推广节柴新技术,降低耗能效果显著的。第十四条 护林员在护林工作中,发现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徇私枉法,监守自盗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